競賽規則
中華民國 115 年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競賽規程
教育部114年5月23日臺教授體字第1140016033號函核定
第一條
第二條
第三條
第四條
第五條
一、戶籍規定:中華民國國民,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效期應至本賽會結束當日115年5月26日),並符合各參賽項目分級、審查標準,且在其註冊單位之行政區域內設籍連續滿3年以上者【以112年1月16日(星期一)前設籍為準】。
(一) 依各種身心障礙國際賽會規則之年齡規定,並訂定於各該競賽種類技術手冊內(各項競賽足歲年齡認定以比賽前1天為準)。
(二) 未滿18歲之選手註冊時,應經監護人於「監護人授權同意書」上簽名同意,(如附表一)。
(一) 肢體障礙者及視覺障礙者,須列名分級 中心最新公告之分級清單 (Classification Master List)者方得報名註冊。
(二) 心智障礙者參加聯誼性活動,採中華民國智障者體育運動協會報名資格,如下:
- 1、 凡8足歲以上在學者報名時,提供各級學校身心障礙學生證明屬智能 障礙者或領有新制ICF鑑定證明屬心智障礙類者,始能報名。
- 2、 凡8足歲以上非在學者報名時,領有新制ICF鑑定證明屬心智障礙類者,始能報名。
(三) 心智障礙者參加競賽性活動,須送經籌備處委請之帕總心智委員會或自行送世界智障運動總會(以下稱VIRTUS)審查通過;未經審查通過者,須檢具符合下列3項條件之相關資料,並依帕總心智委員會最新規定申請資格審查。
- 1、智力功能明顯缺損,指標準化智力測驗分數全量表智商75(含)以下。其分量表間的IQ分數有明顯落差者,應再就全量表智商分數重新解釋或判定無效。
- 2、適應功能明顯不足者,其概念學習、社會性、實用技能等行為層面或整體適應行為功能上具有障礙。
- 3、自0至22歲發展階段有明顯呈現心智障礙事實者,其智力功能及適應行為評鑑工具依VIRTUS認定或採認標準化測量工具;常模(Norm)參照測驗,應包括一般常模、特殊群體常模對照,並依系統觀察程序及收集證據。須依帕總心智委員會最新規定辦理。
(四) 聽覺障礙者參加本賽會須符合以下其中一項始得報名註冊參賽:
- 1、取得國際聽障運動總會(ICSD)聽力登錄號碼者,且審查結果非失格(DQ)者。
- 2、凡未取得國際聽障運動總會(ICSD)聽力登錄號碼者須執賽會報名前6個月內之醫學中心或公立醫院鑑定優耳聽力損失55分貝(含)以上之聽力鑑定表辦理報名註冊(聽力鑑定表請至中華民國聽障者體育運動協會官方網站下載,鑑定採計日期自114年7月5日至115年1月4日止)。
第六條
一、參加國際帕拉林匹克運動會(Paralympic Games)、亞洲帕拉運動會(AsiaPara Games)及達福林匹克運動會(Deaflympic Games)所屬競賽種類之參賽單位,應遴聘具該競賽種類有效期限內C級以上教練證者擔任代表隊教練。
二、上揭教練證應經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中華帕拉林匹克總會、中華民國聽障者體育運動協會或中華民國智障者體育運動協會登錄或授證。
第七條
(一) 肢體障礙:
1、田徑
2、游泳
3、羽球
4、桌球
5、輪椅網球
6、健力
7、射擊
8、輪椅籃球
9、保齡球
10、射箭
11、地板滾球
(二) 視覺障礙:
1、田徑
2、游泳
3、保齡球
(三) 心智障礙:
1、田徑
2、游泳
3、桌球
1、田徑
2、游泳
3、羽球
4、桌球
5、射擊
6、籃球
7、保齡球
8、網球
1、特奧羽球
2、特奧保齡球
3、特奧滾球
4、特奧輪鞋競速
5、特奧籃球
第八條
(一) 參賽單位應於規定時間內完成報名註冊,不接受個人或學校註冊,逾期不受理。
(二) 報名註冊採網際網路方式(網址:另行公告)。
(三) 報名註冊日期:自115年1月5日(星期一)上午8時起至16日(星期五)下午5時註冊截止。將報名註冊資料於115年1月20日中午12時前送達本賽會籌備處競賽資訊組(220071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278號)。
(四) 網路報名註冊:
1、 務必上傳隊職員3個月內正面清晰數位二吋(半身)證件相片檔案,以利大會製發隊職員證。
2、 參加競賽性活動肢體障礙者及聽覺障礙者之選手須上傳運動禁藥測驗通過證明,且具有效期限內(115年5月26日)。
3、 未附相片檔案或戶籍、年齡、障礙類別不符者,不得註冊,如資格不符之註冊選手由大會刪除並通知各縣市政府。
(五) 繳交文件:
1、 完成報名註冊後,須列印基本資料表、選手分項資料表、照片檢核表、參賽選手保證書及個人資料授權同意書、監護人授權同意書、肢體障礙者及聽覺障礙者之選手運動禁藥測驗通過證明書面資料。
2、 肢體障礙者、視覺障礙者須檢附分級中心最新公告分級清單;競賽性活動心智障礙者須檢附帕總心智障礙選手證或帕總正式公告名單。
註:「參賽選手保證書」(如附表二),須將身分證(正反面)影印本、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浮貼,並加蓋註冊單位印信,附上報名註冊前1個月【114年12月5日(星期五)之後】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第九條
第十條
第十一條
(一) 3隊(人)(含)以下錄取一名。
(二) 4隊(人)或5隊(人)錄取二名。
(三) 6隊(人)或7隊(人)錄取三名。
(四) 8隊(人)或9隊(人)錄取四名。
(五) 10隊(人)或11隊(人)錄取五名。
(六) 12隊(人)或13隊(人)錄取六名。
(七) 14隊(人)或15隊(人)錄取七名。
(八) 16隊(人)(含)以上錄取八名。
第十二條
第十三條
第十四條
第十五條
(一) 選手毆打裁判員:
1、 個人項目:取消該選手繼續參賽之資格,並終身停止該選手及其所屬教練參加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任何種類之比賽。
2、 團隊項目:取消該隊繼續參賽之資格,及該縣市參加下一屆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該單項之比賽權利。同時,該隊之選手及其所屬教練亦按個人項目之罰則處理。
3、 除以上罰則外,由籌備會將該選手違規之情事,轉請相關縣市政府及所屬單位依規定處分之。
(二) 職員毆打裁判員:
1、 取消該職員繼續行使職權之資格,並終身停止該職員擔任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任何種類之職員或選手。
2、 情節嚴重者取消該縣市參加下一屆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該單項之比賽。
3、 除以上罰則外,由籌備會將該職員違規之情事,轉請相關縣市政府及所屬單位依規定處分之。
(三) 選手或職員故意妨礙、延誤比賽或擾亂會場:
1、 經裁判員或場地糾察員當場勸導無效,除技術手冊另有規定外,未於10分鐘內恢復比賽時,取消該隊繼續參賽之資格。
2、 情節嚴重者,得取消該縣市參加次下一屆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該單項之比賽。
第十六條